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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生教学

本科生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学分认定条例(试行)

北京师范大学哲学学院文件

 哲院发〔20181

                                                                      

 

哲学学院本科生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

学分认定条例(试行)

 

根据我院2015年版本科生《哲学专业培养方案》与《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培养方案》中“实践与创新”课程模块关于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的学分修读要求,特制订本条例。

一、学分修读要求

第一条  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是实践教学的选修课程,计2学分。凡选修该课程的我院本科生(含留学生),自大学第1学期至第7学期,应参与2学时理论培训和安全培训,并累计完成至少64学时(48小时)社会实践或志愿服务。

学期内,开展社会实践或志愿服务,单次活动时间不少于2小时方可累计认定。寒暑假期间,开展社会实践或志愿服务,连续活动不少于3天方可累计认定,每天统一计为8小时。开展社会实践或志愿服务所涉及路程时间不计入学时。

第二条  学生可参与各类社会实践或志愿服务,如义务支教、义务劳动、社会调研、公益活动等。

第三条  鼓励参与我院分团委、党支部、班级、学生社团,以及我校本科生工作处、研究生工作处、团委、各学部院系下属社团组织开展的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或校外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合法注册的公益组织举办的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不建议参与无正规合法手续的各类团体或校外人员组织的活动。

第四条  组织或参加各类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要坚持“自主自愿、量力而行、讲求实效、持之以恒”的原则,并在不影响正常学习、确保安全、学院登记的前提下进行。原则上不得占用上课时间组织或参加社会实践或志愿服务。

二、学分认定程序

(一)组织领导

第五条  学院成立本科生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学分认定小组(以下简称认定小组),负责材料审核、有效时长认定与成绩认定工作。成员由分管本科教学的副院长、分党委副书记、本科教务老师、学生工作办公室老师、分团委实践部负责人、学生代表等组成。

(二)登记培训

第六条  分团委实践部负责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的培训教育、项目管理和认定服务工作。分团委实践部在我院学生大一入学时,为其建立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档案(附件1),并帮助学生在志愿北京网站注册。学生在第1至第7学期,均可根据自身安排开展社会实践或志愿服务,并需于开展有关活动3天前向分团委实践部登记备案(附件2),通过审核方可开展活动。

第七条  分团委实践部每学期初组织开展2学时的理论培训和安全培训。计划于该学期内开展社会实践或志愿服务的同学,需参加该培训。计划开展暑期社会实践或志愿服务的,参加学校有关培训亦可计入培训学时。自2016级起,始终未参加学院安全培训者,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认定不合格,不给予学分。

(三)成绩认定

第八条  每年9月,开展社会实践或志愿服务已满64学时(48小时)的学生,应向认定小组提交纸质版《学分认定申请表》(附件3)和全部项目责任单位出具的《社会实践或志愿服务证明》(附件4),申请学分认定,并在教务系统选择相应课程。认定小组根据学生提交材料,主要对活动质量、个人收获、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考察,并进行有效时长认定。

第九条  每次认定后,认定小组需公示认定结果。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于公示之日起7日内向认定小组申述。

第十条  学生社会实践或志愿服务成绩等级分为合格与不合格。至第7学期结束,学生累计社会实践或志愿服务有效时长不少于64学时(48小时)即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每年10月,本科教务老师根据认定结果为学生录入成绩,并判定是否给予学分。

三、奖励措施

第十一条  除寒暑假外(已在京师奖学金加分细则中另行规定),每学年度内参与社会实践或志愿服务活动有效时长累计超过48小时后,有效时长每满16小时(总学时的1/3),下一学年度参评京师奖学金时可在参与学生活动加分中的其它模块加0.1分。此项加分可累计,以16小时为一次累计单位,累计加分最多不超过0.3分。

第十二条  社会实践或志愿服务有效时长累计超过80小时(超过总学时2/3)的同学,在下一学年度推荐入党积极分子,以及评选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工作奖等荣誉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除因特殊情况,全年未参加任何社会实践或志愿服务者,下一学年度不能推荐成为入党积极分子,不具有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工作奖等参评资格。

第十三条  每年9月,认定小组依据学生的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有效时长及工作质量评选15名哲学学院“实践成才先进个人”。

四、其它规定

第十四条  分团委实践部成员完整工作一学年,可折算志愿服务有效时长8小时。

第十五条  哲学专业本科生“专业实习”的学分认定参照本条例执行,亦需登记备案及申请认定(自行将附件2至附件4相关表格表头中的“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字样改为“专业实习”),成绩亦由认定小组评定。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5级本科生起实施,未尽事宜由学院本科生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学分认定小组负责解释。

 

 哲学学院

201857

 

附件1:哲学学院本科生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档案.doc
附件2:哲学学院本科生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登记备案表.doc
附件3:哲学学院本科生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学分认定申请表.doc
附件4:社会实践或志愿服务证明.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