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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纪要】邓晓芒教授“黑格尔与传统中国的家庭观之比较”成功举办|家哲学与家伦理系列讲座(四)

10月13日,由北京师范大学价值与文化研究中心、北京师范大学哲学学院、北京师范大学伦理学与道德教育研究所联合主办的“家哲学与家伦理”系列学术讲座第四期——“黑格尔与传统中国的家庭观之比较”顺利举办。本次讲座由华中科技大学哲学学院邓晓芒教授主讲,北京师范大学哲学学院伦理学与道德教育研究所所长田海平教授主持,湖南大学岳麓书院丁三东教授、北京师范大学哲学学院周黄正蜜副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哲学院李涛副教授担任与谈人。本次讲座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展开,共有近900人参加,线上有800余人参与。讲座现场气氛热烈、座无虚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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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人邓晓芒教授)

邓晓芒教授主要从黑格尔的《精神现象学》出发,指出黑格尔的家庭观作为代表西方文化中家庭的主流观念,与传统中国家庭观有很大的差异,并通过这种差异的比较澄清对西方家庭观念的误解。讲座主要分三部分展开,分别是家与国的关系问题、家庭关系的本质、家庭关系的三个层次。

第一,家与国的关系问题。黑格尔认为伦理世界分为两个环节:民族和家庭。他从“民族”的德文Volk讲起,该词只有人民、民众之意,并无“族”的意思。所以对中国人可能引起的误解就是要谈民族和家庭的问题。中国传统会习惯性地先讲家庭、家族,然后再讲民族。例如儒家讲的齐家治国,只有齐家才能治国平天下,要讲孝悌才能培养出良民或君子等。在黑格尔那里却是从民族讲起,而民族的代表就是国家和政府。那么,民族是如何形成的呢?中国人认为,民族是家庭或种族的繁衍壮大,黑格尔则认为volk的形成是理性发展的结果,是人建立起来的法则。民族和国家的原则不是家庭的自然原则,而是理性和法治的原则,它甚至是和家庭的自然原则对立的。“因为国家这一伦理的力量,作为自己有意识的行为的活动,把伦理的单纯的直接的本质当作自己的对立面;作为直接的伦理存在而与通过为了共相的劳动而教养自身和维持自身的那种伦理相对立”。

在黑格尔心目中,国家的模本就是古希腊城邦社会,是凭借公开的理性和契约精神聚集在一起的人们建立起来的国家,他们中的大批人甚至没有血缘关系。这与中国从夏禹以来的“家天下”的建立在自然繁殖基础上的血缘概念的国家观完全不同,是建立在“人的法则”基础上的政治法律概念。

第二,家庭关系的本质。在预先把“人的法则”建立为政府和公民原则的基础上,黑格尔才谈到家庭。家庭作为“神的法则”,它是由创造自然的神安排好了的,与作为“人的法则”的民族国家对立。家庭作为一种伦理关系又不只是一种自然血缘关系。即使是家庭规范,也绝不只是自然的血缘或亲情,而是一种“法则”,是要靠人的理性自觉遵守,而不是仅仅依靠本能和情感。他也不否认家庭中有情感或爱的联系,只不过他认为这种联系不是“伦理的”,而只是自然的,顶多是“类”的。家庭问题已经超出了自然情感,而是上升为理性的伦理法则。两性的结合不是只是情感类的,不再保留爱的偶然性,而是要靠理性自觉遵守,但同时也指出婚姻关系也并不是契约关系。家庭的目的在于通过系统的教育而培养合格的、超越家庭而具有社会公德的公民,以利于他走出家庭进入社会,这就是家庭的现实意义。除了这种现实意义外,家庭的基于血缘的职能只涉及非现实的抽象的灵界,即当家庭个别成员死后,为之料理后事,使之保持个体的尊严,这就是“神的法则”。黑格尔举了索福克勒斯的悲剧《安提戈涅》中的例子,指出两种法则的相互对抗和相互依赖。

中国的家庭则是基于自然情感之上的一种固化了的关系,依靠这种固化,情感成为现实生活的根本规则,虽然有外在的“礼”的规矩,但并不是法则。家庭的使命不是培养社会化的有公德心的公民,而是培养合格的家奴和臣民。虽然中国家庭成员也面临“忠孝不能两全”的冲突,但并不是不同原则的根本冲突,而是同一种情感的两种表现的内心矛盾。从黑格尔的立场来看待中国传统的这种家庭关系,可以说中国从来就没有西方意义上的“伦理意识”,有的只是“类意识”或“种族意识”。

因此在黑格尔而言家庭作为伦理精神是以有理性的个体的养成和维护为目的、为核心的。一方面,家庭的目的就是为了培养合格的、独立的公民;另一方面,当家庭成员死去时,家庭的义务就在于帮助自己的亲人维护其死后的独立人格和尊严,使他的死亡不仅仅只是一个自然事件。而且在黑格尔那里,家和国统一于法,即人法和神法,表现在人法管生,神法管死。但人法除了组织社会生活来保障人们在其中建立自己个人劳动和享受的权利之外,还要每隔一段时间发动战争来激发国家的生命活力,通过死亡和牺牲防止成员堕落为庸俗或沉没在自然欲望之中,并在为共同体献身中提升为自由独立的公民。相比而言,黑格尔的家庭甚至比国家更加立足于个体权利、更加体现了个别者的根本性的力量。个体才有可能以独立个体性的姿态进入到国家政治生活的现实性中发挥公民的作用,并最终在家庭中以有尊严的方式获得自己个体的归宿。

在中国也有“家法”和“国法”,但国法其实也是皇帝的家法,它们都基于自然血缘的原则,而不是理性的法则。它们既管生也管死,但不论生死它们都只考虑世俗的自然需要和秩序,都只放在现实性的层面来考虑,而无关乎个人的精神或尊严。所以它们都是“人法”,确切地说都是“人情”,而没有什么与精神相关的“神法”。

第三,家庭关系的三个层次。黑格尔认为,家庭原则分三个层次,分别是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前两个层次都带有直接的自然情感,因而并不是单纯伦理的。

首先,夫妻是由对对方的自然地直接认同和互相承认而结合起来的,但这种互相承认只是一种“精神的表象”,而不具有精神的现实性。他们的关系只有在孩子身上才间接地拥有其现实性,并靠这种代际之间滚动式的世代交替而加入了整个民族的现实存在。

其次,父母子女。父母对自己孩子的尊重,正是由于有感于在他者中拥有了对这关系的现实性的意识,并在他者中看到自为存在的形成而并不将之收回来。孩子对父母的尊重反过来带有感动。这种感动是回想到父母为自己的成长所付出的爱和生命而受到的。夫妻之爱以及他们对子女的爱都基于自然情感,即自然的两性吸引和亲子之情,但从伦理意义上来说,联系他们的牢固纽带是“尊重”,不但夫妻之间要互相尊重,而且父母对子女同样也应该尊重。因为在伦理的意义上,夫妻是作为两个独立的人格而结合在一起的,而父母对孩子的伦理义务也正在于把他培养成独立的公民,也就是培养成与自己具有平等人格的个体。

最后,兄弟与姐妹的关系。前两种关系“仍然停留在它们所分别承担的双方互相过渡而又总是不平衡的范围内”,而“兄弟与姐妹之间则发生着一种毫无混淆的关系。”这种关系其实是最平静的血缘关系,以至于在此基础上,“他们彼此都是自由的个体性”。如果说,夫妻的个体独立性只存在于双方的精神表象中,孩子对父母的个体独立性也只是在父母对孩子的预期和培养的目的中,那么兄弟姐妹的个体独立性则本身已经是客观的现实性了。中国人口里说出的“兄弟”二字和西方人口里说出的兄弟有很不相同的含义。西方人的意思是各方平等,不分彼此;但中国人的意思并非如此,在朋友关系中仍然要分出上下尊卑等级。所以在汉语中,“兄”“弟”两个字是不可混淆的,各自有其固定的身份。即使“四海之内皆兄弟”了,大家也不是平等的公民,而不过是等级制下的和谐社会而已。

黑格尔把这种家庭中的男女关系模式总结为两个三段式推理形式。一方面,“其中的一端即普遍的意识到自己的精神,与它的另一端,即与它的力和它的元素、与那无意识的精神,通过男人的个体性而联合在一起”;另一方面,“神的法则之拥有其个化,或者说,个别者的无意识的精神拥有它的定在,则是通过女性,以女性为中项,无意识的精神就从非现实性升入现实性,从无知也不被知状态升入有意识的王国。”而男方和女方的这两个三段式联合起来,则“构成着整体的中项”,因而构成一个大的三段式。这就将家庭中的男女两性关系归结为一种逻辑关系了。

中国传统家庭关系是一种自然情感关系。情理不是可以用逻辑理性来归结的,而是必须用情感去悉心体会的。西方人由于有理性的普遍法则,他们在把妇女排除在社会生活之外的同时,还有一个“神的法则”能够让她们安身立命;中国传统女性被排除在现实社会生活之外以后便无路可走。

最后,邓晓芒教授强调,黑格尔的家庭观念代表了西方家庭观的本质性的看法,其特点就是把家庭内部的关系和家庭与社会的关系都建立在理性和法则的基础上,用它们来规范家庭的自然性,包括血缘关系和情感关系,并由此以独立的个体身份走向社会。中国传统家庭规则是建立于人的自然性之上,并以此来形成“家国”。

在与谈阶段,丁三东教授、周黄正蜜副教授和李涛副教授分别与邓晓芒教授进行了交流。丁三东教授提出,从黑格尔家庭哲学研究的角度来说,有没有必要去来区分《法哲学》和《精神现象学》,以及如何处理二者不同的功能的问题;提出自由自足的个体在中国传统思想中的缺失,是不是中西家庭观的根本差异的问题。李涛副教授提出,在“伦理”的翻译中,黑格尔的时代“伦理”和希腊时代的“伦理”的区别、人法和神法的结合、古希腊神话中人法和神法是否都能体现出理性等问题。周黄正蜜副教授提出,中国家庭观从血亲关系发展到家国关系描述路线的顺畅性而体现不出张力等问题上提出了探讨的可能性。就以上问题,邓晓芒教授一一给出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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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谈人丁三东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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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谈人李涛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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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谈人周黄正蜜副教授)

最后,主持人田海平教授对此次讲座进行了总结。他指出,此次的讲座听得非常畅快,酣畅淋漓。邓老师透过黑格尔的文本,层层剖析,娓娓道来,特别是黑格尔对家庭观的论述,澄清了中西方家庭伦理的差异,解决了很多我们在读黑格尔文本中的困惑,带来了很多的思考。田海平教授也对到场的各位老师和会场的各位工作人员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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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田海平教授)

供稿:李世涵 王芳

供图:何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