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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活动
2026年1月5日下午,由北京师范大学价值与文化研究中心、北京师范大学哲学学院、北京师范大学伦理学与道德教育研究所和中国伦理学会实践哲学专业委员会主办的“马克思'类'概念的哲学内涵”学术讲座成功举办。本次讲座由田海平主持,特邀中山大学徐长福作主题报告,清华大学韩立新、中国政法大学张秀华、郑州大学郦平、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李涛、北京师范大学刘孝廷、朱会晖等,进行深度评议与讨论。

徐长福首先指出当今“逆全球化”的特征日趋明显,表现为从“普遍性(universal)主导”的时代退回到“特殊性(particular)主导”的时代,甚至有进一步滑向“个体性(individual)主导(专制独裁)”的趋势。在此背景下,继续坚持“普遍性”/“类”的思想原则显得尤为宝贵。例如,高清海关于用“类本位”超越“群体本位”和“个体本位”的框架对理解当下处境有特别价值。

接着,徐长福梳理了中国传统哲学中的“类”概念,并认为“类”是中国最早一批哲学术语中最突出的一个:孔子在经验性命题“有教无类”中使用了“类”,墨子在哲学层面以纯粹逻辑的方式反思并规定了“类”。通过对“名”的区分展开逻辑与认识论的工作,墨子对“名”进行三分:达名、类名、私名。达名表示最大的普遍性,无特殊性,如“物”;私名是表个别性的专名,指特定个体,如“臧”;类名介于二者之间,相对于达名表示特殊性,相对于私名表示普遍性,兼具区分与统一功能,如“马”这个名。徐老师强调了墨子“类”思想的重要性,这标志了中国思想在很早就从符号/语言切入,形成了独特的理论进路。
所以在“类”哲学研究中,我们不是见到西方表分类的术语就拿“类”字去翻译,而是要反过来考量:哪些西方术语符合墨子“类”的严格含义。类的根本作用在于“辞以类行”,即句子以类名为中介互相连接,形成“推类”关系。也就是说,只要确定了类的大小关系,找到各类的特性,类就可以成为立辞说故的有效凭借,从而达到论辩的目的。三名之外,还存在由它们构成的“兼名”,如“牛马”、“禽兽”,它们分别由小类“牛”和“马”、“禽”和“兽”并联而成,其本身是大类,表普遍性,但没有把小类的特殊性抽象掉。兼名是一种中文特色的构词方式,其优点是具有黑格尔所谓的“具体普遍性”,其缺点是因其保留了特殊性而造成推理困难,明显阻碍了中国人推理思维的发展。兼名的大量使用,使得表示分类层级的范畴词和实在词都发育不良,即缺乏起码的区分大小类的专门术语。
接着徐长福为我们详细讲述了马克思著作中的“Gattung”。首先,他考察了马克思著作中译本中“Gattung”的翻译问题。在马克思的德文原著中,“Gattung”大致有三种用法。第一,“Gattung”表示大类,通常和“Art”(表小类)搭配使用,这种情况中译本翻译为“种”和“类”就并不严格。第二,“Gattung”表示最宽泛意义上的类,不表示层级区分,这种“Gattung”用中文“类”去翻译是非常妥当的。第三,“Gattung”的含义有时会随着语境而变化,包括“Gattung”是组合性单词、混用范畴词的情况等。
基于此,徐长福将马克思对“Gattung”分为了两类:常规用法、非常规用法。常规用法上,“Gattung”表示大类。例如,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把国家制度当成大类,把君主制和民主制当成小类。民主制是一个特殊的小类,因为只有民主制能体现国家这个大类的本质。在这种情况下,“Art”应该译为“属”,“Gattung”应该译为“种”。非常规用法上,“Gattung”作为“species”的同义词,被翻译“类”是恰当的。例如,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的同一段话中出现的“Gattung”和“species”应该都被翻译成“类”,或都被翻译为“种”,因为它们均指人这个物种。实际上,通行的中译本将“Gattung”译为“类”而将“species”译为“种”,由此导致误读。
所以,徐长福强调在翻译马克思的“类”概念的术语时,一方面,不要把“类”和其他表分类的范畴词作为一对概念使用;另一方面,只有当“Gattung”不是跟“Art”搭配时才可译为“类”,否则“Gattung”应特指大类。严格来说,马克思的确有一个“类”概念,那就是他在宽泛使用“Gattung”时所表达的概念。
在厘清术语后,徐长福集中讨论马克思“类概念”的哲学内涵。
首先,他论述了类的一般逻辑意义,即类思维:若一个事物属于某类,该类的完整内涵可无差别赋予此类所有成员。类思维的核心是 “同类成员的普遍性”。需要注意的是,就一个特定的类与其下属成员的关系而言,类具有普遍性;当涉及这个类跟它之外的其他类的关系,包括跟同层级其他类的关系和更高层级的类的关系,这种普遍性就变成了特殊性,这一逻辑与墨子对 “类”的认知一致。与类思维相对照的是机体思维,即整体优先于部分,为了保全整体,部分可以被差别对待。这两种思维并无对错之分。
其次,徐长福指出,马克思批判黑格尔颠倒主词与谓词的做法,由此主张恢复日常主谓句法,将每个 “类定在”(个人)作为实体兼主体,“国家”“宪法” 等为属性(谓词)。关于立法权,黑格尔反对“所有人(Alle)单个地参与”,即反对所有国家成员都单独地参与一般国家事务的讨论与决定,主张由同业公会选派代表从事这一工作。马克思以“单个人作为所有人参与”来批判黑格尔的观点,他将“所有人” 即人这个类的概念在国家范围内落实为 “普遍公民”,以之为一个中词构成三段论:公民有权参与国是,甲是公民,所以,甲有权参与国是。这就是一种典型的类思维。徐长福将马克思与黑格尔的关键分歧总结为以何种思维看待市民社会。马克思以类思维看待市民社会,将其视作所有市民的集合,每一个市民都是一个有完整权利的政治主体;黑格尔则以机体思维看待市民社会,以整体视角观之而反对将其分裂为原子式的个人。为给其类思维提供本体论的论证,马克思的类明确包含了两个规定性:一是成员在质上的单一性,即每个个人作为存在单元不可取代,具有主词单一性,不能被任何属性替换;二是成员在量上的全数性,即类的成员需完整覆盖,一个都不能少,才能保证类的意义无缺失。进而单个人也不能归结为数量为一的个人,而是以全体性为内在规定性的,是类中的一员。马克思强调,立法权参与一方面要在数上要求 “每一个人都参与”,另一方面要在本质上要求 “每一个人都以所有人的名义参与”,换言之,每个人都基于普遍公民身份这一共同理由,而非原子式个人或少数代表的特殊身份。
接着,徐长福认为马克思几乎全盘吸收费尔巴哈的人类学哲学框架,为自身 “类” 概念的人类学哲学内涵奠定了理论基础。费尔巴哈对人这个类的思辨性研究开创了人类学哲学领域,他将宗教和神解释为人的本性与本质自我异化的形式,提出 “神学的秘密是人类学”。其人类学哲学的核心是探讨人和自然的关系及人在无神自然中的特殊地位。费尔巴哈通过 “Gattung(大类)” 和 “Art(小类)” 论证,人虽本是动物大类中的小类,却能以整个自然界为求知对象,进而把握其形式,成为普遍的 “类存在物”,也使德文 “Gattung” 升华为兼指大小类的 “类”。
最后,徐长福将马克思“类”概念的人类学哲学内涵总结为内外两个向度。在外部向度上,马克思确立了以人为本的自然观、宇宙观或世界观,他认为人这个类是宇宙中唯一的主体,自然界是人的 “无机的身体”,这种与 “自然主义” 相等同的 “人道主义”观点的实质是人取代了神的位置,将自然界视为自身生命的一部分。人之所以拥有这样的特殊地位,核心在于人是唯一的类存在物。在内部向度上,马克思以“人类自由价值的普遍性”这一“类”概念来解释对异化劳动的批判。在此基础上,马克思主张一种积极扬弃私有财产、人人复归自己类本质的共产主义。至此,“Gattung”第一次跟“Individuum(the individual)”正式配对,完全跳出了类之大小的圈套,成了一个专属于人类学哲学的术语,宣告了马克思的“类”概念的完成。此后,马克思着重发挥“Gattung(类)”所蕴含的人类自由价值的普遍主义,反对各种特殊主义和个体主义。从《共产党宣言》到《资本论》,“Gattung(类)”这个术语虽然逐渐隐去,但其内涵却全部保留了下来,并转化成了“Verein(联合体)”,从而实现了人的类本质从“自然主义”到“人道主义”的飞跃。
徐长福将本次讲座的核心内容总结如下:准确理解马克思的“类”概念,必须严格依据德文原文,特别是“Gattung”“Art”“Individuum”之间的联系与使用语境。这一概念蕴含着“类的规定无差别适用于其所有成员”的类思维,并兼具法哲学(主张公民权利平等)与人类学哲学(强调以人为本与个性自由)的双重内涵。尽管马克思的“类”概念及其类思维为后世类哲学的建构奠定了重要基础,但其整个学说体系宏大、思想丰富,不宜被简单归结为类哲学。
与谈环节中,田海平赞扬了徐长福“吾爱吾师,吾更爱真理”的研究态度,认为徐长福从词源学、逻辑学和文本梳理,澄清了很多问题,是非常重要的工作。
李涛首先肯定了徐长福的研究,并提出一些疑问:以往的思想图景中,普遍性常与古代绑定,现代则更强调个体性,那么普遍理性究竟该落于何处?一方面,古代的根本倾向是“只要是理性的,就是普遍的”;在公共利益与普遍利益的结合方式上,亚里士多德强调通过美德实现公共利益,让每个人都“希贤希圣”。另一方面,在近代,洛克主张个体实现自身利益,强调个人先于社会,公共利益通过个体追求自身利益实现。黑格尔与马克思提出的“普遍性”,既非古代的普遍美德,也非洛克笔下的“市民社会”,二者之间是否存在“第三者”呢?根据韩立新的补充,黑格尔认为价值规律是普遍的,且会反作用于人类,这是古代社会所没有的。在由行为理性创造的世界中,良心并非先天存在,而是后天创造的。此外,马克思关于“人与动物的区别”的观点可追溯至基督教思想。奥古斯丁曾说“上帝制造动物是各从其类”,动物皆生活在类本质之下,而人能通过选择决定自身,拥有定义“善”的权利——这一观点又极易回溯至古代哲学的框架。徐长福回应,德性论有其可取之处,但仅靠德性论难以应对当前全球化时代的问题。

刘孝廷表示深受启发,他认为徐长福的相关研究补充了高清海的工作,同时指出挖掘高清海思想时需将其视为一个整体,避免“碎片化解读”;还需深入探讨“类”的三重关系,即类与人的关系(类是人的谓格)、类与文化的关系、类与理想/希望的关系。而人的核心特点或许是“非现成性”,此外,“精神”是极具全观性的概念,其诸多特性仍有待进一步解读,研究高清海思想还需结合其他相关著作(如赵汀阳《第一哲学的字典》),同时关注其方法论——高清海文集最后一册提到的“觉解(内证)”尚未被充分关注。他还强调理解人需用“人的方式”,除了逻辑、社会学的维度,更要立足人特有的生活方式,这正是“类”所独有的价值,而以“类”为中心审视世界,可探讨过去与未来,尤其值得关注“类与爱”“类与共”的深层问题。

张秀华肯定了徐长福研究中蕴含的人类关切——直面人类文明走向、人与自然冲突、AI等现实问题。她提出,徐长福认为马克思在“类与个体”关系上是二元结构,黑格尔是三元结构,但如果加入“劳动生产实践”,马克思的理论是否可视为三元结构?此外,马克思超越了人本主义与自然主义,达到“完成了的人本主义与自然主义”,这是否也是三元结构的体现?同时,她还追问:如何达到“类生命”?高清海与马克思的解读是否存在差异(马克思强调现实经济运动,高清海是否侧重个体修养)?

郦平提出两个关键问题:一是马克思的“Gattung”只有不与“art”配对使用时才译为“类”,那么马克思对“大类与小类”的层级分配,与本次讨论中“不涉及分层的类”是否存在逻辑关联?二是“群体-个体-类本位辩证法”中,“类生命与种生命”缺乏范畴词原文依据,高老师的“类本位”与马克思的“自由人联合体”理论契合度如何,又存在哪些差异?徐长福回应,高清海有两个核心框架——“种与类”“群体与个体”。“种与类”用于解决人与自然的问题,但二者无需截然区分,存在过渡地带;“群体本位与个体本位”则用于解决人自身的发展问题。高清海阐发马克思思想时,核心强调普遍主义。

朱会晖认为本次对谈的文本考辨工作澄清了“类”“种”“属”的概念混乱。他提到,康德是普遍主义的代表,立足每个人的尊严与权利,且认可“爱有差等”——以普遍之爱为基础,叠加回报之爱;儒家也有相似观点,允许一定的不平等与德福一致;而墨子的强道德理想主义则难以在现实中落地。徐长福回应,从康德到黑格尔再到马克思,是人类自由的逐步实现过程,马克思以财富为基础,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推动这一过程落地。

韩立新做最后总结,“联合体”的原文翻译本是“日耳曼共同体”,指“因需要而聚合的共同体”,个体在其中是实体,人能够认识到超越自身类的存在。在人道维度上,费尔巴哈批评黑格尔是“唯主体主义”,将神纳入主观范畴,导致对象失去对象性;而马克思通过劳动实践将对象主观化,却不消除对象的客观性——这正是马克思区分于黑格尔、承继费尔巴哈的关键之处。

田海平感谢了各位老师的发言,本次讲座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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