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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哲学学院学生党支部书记工作细则及奖惩制度 (试行)

一、学生党支书工作职责

1.政治过硬,服从上级党组织的领导

认真落实中央的工作要求,按时完成学校党委组织部、研究生工作处、本科生工作处、及学院分党委布置的各项工作。

2.认真开展组织生活,坚持和完善组织生活制度

1党支部组织生活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组织党员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时事政治和现代科学文化知识等;二是传达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文件、指示等;三是开展党性党规教育,培育“四讲四有”合格党员;四是组织“三会一课”;五是听取党员的汇报,组织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六是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处理违纪党员和处置不合格党员;七是发展党员,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八是组织党员开展党内有关实践活动;九是分析群众思想情况,反映群众意见要求。

2)党支部组织生活的主要形式一般包括:“三会一课”式、理论学习式、思想汇报式、民主生活式、节日纪念式、典型示范式、民主讨论式、调查研究式、社会实践式、志愿服务式、评比竞赛式、联谊活动式、自我教育式等等。应根据工作、学习的实际情况和形势任务的需要,妥善安排有意义的组织生活。鼓励各支部创建品牌特色组织生活项目。

组织生活要做到“六个有”:有计划、有主题、有载体、有特色、有效果、有记录。每个学期内,党支部要达到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组织生活。

开展组织生活前,支委会应就组织生活主题、时间、主要议程、学习材料等认真做好准备;在组织生活过程中,要做到主题突出、讨论深入;在组织生活后,支委会要及时总结,并将有关情况反馈给本支部全体党员,并报分党委。

3)具体要求。一是坚持“三会一课”制度。“三会”,是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一课”,是按时上好党课。支部党员大会,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主要内容是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制定党支部贯彻落实的计划、措施;部署或总结年度支部工作,听取支委会的工作报告;选举支部委员会成员或出席上级党代会的代表;讨论发展新党员和接收预备党员转正,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和处分;讨论其他需由支部大会决定的重要事项。支部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主要内容是讨论、制订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决定的措施,分析党员的思想状况和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情况,研究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工作和对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的考察培养情况,对党支部的重要工作作出安排。支部委员会会议可采取召开支部委员会会议和支部委员会扩大会议形式。党小组会,一般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主要内容是学习党的文件,传达上级党组织的指示精神,向党员布置工作,了解党员思想情况和完成本职工作的情况,组织党员联系思想、工作和学习实际,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酝酿讨论发展新党员。党课,一般每学年组织一次。主要是对党员进行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针对一个时期党内的思想倾向,开展有关增强党性观念的教育,进行国内外形势和时事政治的教育。党支部书记每年至少为本支部党员讲1次党课,党员也可以结合实际讲党课。

二是坚持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制度。民主生活会是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是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依靠领导班子自身力量解决矛盾和问题的重要方式。党支部委员民主生活会至少每学期一次,党支部民主生活会至少每学年一次,一般均安排在学期末前召开,遇到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召开民主生活会时,党支部书记代表支部班子说明在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加强党员教育管理、教育引领和联系服务师生群众,以及加强自身建设等方面征求意见和查摆问题情况,提出整改措施,并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党支部班子成员及每名与会党员要联系实际存在的问题查找个人在思想和工作方面的不足,进行党性分析,明确整改方向。

组织生活会是党支部(党小组)以交流思想、总结经验教训、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为中心内容的组织活动制度。党支部(党小组)组织生活会每学年召开一次,一般于学期末进行,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召开组织生活会时,支部书记要通报党支部班子查摆问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情况,组织全体党员对党支部班子的工作、作风等进行评议。支部书记要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并组织引导党员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会后,党支部和班子成员要分别列出整改清单、明确整改事项和具体措施,党员要做出整改承诺,整改内容和完成情况要在一定范围公示,接受党员群众监督。

三是坚持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是党支部的一项基本制度,是党支部按照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党员开展民主评议的一种制度。民主评议党员在党委领导下,以支部为单位进行,每学年进行一次。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可一并进行。

民主评议党员应按照“一会三评”的方式进行。即个人自评、党员互评和民主测评。个人自评,每名党员要以“四讲四有”为标尺,查找自身在政治合格、执行纪律合格、品德合格、发挥作用合格四个方面的差距和不足,进行自我批评、做出自我评价,班子成员要带头示范;党员互评要摆事实、讲表现,直截了当提具体意见,不带个人恩怨,不搞无原则纷争。民主测评采取发放测评表的方式,按照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对党员进行投票测评。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个人自评和党员互评可分党小组进行。还要采取适当方式,听取非党员群众的意见。

会后,党支部结合评议情况综合分析党员日常表现,给每名党员评定等次,评定结果报分党委审议后向党员本人反馈。对评为优秀的党员要予以表扬,对评为合格的党员要肯定优点、提出希望和要求,对评为基本合格的党员要指出差距、帮助改进,对评为不合格的党员,要立足教育帮助,促进转化提高,按照《关于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通知》(中组发[2014]21号)规定的办法程序,做出相应组织处置。

对出国(境)交流学习的党员,根据实际情况可参加所在党支部或流入地党组织的组织生活和民主评议党员,所在支部做好备案记录。预备党员参加民主评议党员,但不评定等次。

四是坚持组织生活年初计划、每月月报、年终述职制度。按照学院分党委以及本科生工作处、研究生工作处的相关要求,以学年为单位分别向学院分党委及本科生工作处、研究生工作处报学年工作计划,每月初分别向上述部门报送上月开展组织生活情况,学年末学生党支部分别向上述部门报告组织生活执行情况,并进行工作述职。

每月选一个周三下午作为“固定党日”,组织党员开展集中理论学习和主题实践活动,或根据党委组织部和本科生工作处、研究生工作处发布的“组织生活学习指南”开展相关工作。

3.做好日常党务工作

一是按照《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手册》要求,认真准备党员发展与转正材料,不得出现错误纰漏。二是认真、规范、及时填写《党支部工作手册》,做好各项记录。三是认真组织党员参加学院及学校相关活动,落实考勤制度,将支部党员的出勤情况作为民主评议及推优评优的重要依据。四是认真收取党费,并做好记录。四是职务更换时做好材料移交工作,尤其移交清楚各支部积极分子情况。

 

二、学生党支部书记考评制度

1.考勤要求

1)党支书需任职至少一个完整的学年。党支书有义务在任职前,向学院分党委汇报本学年国(境)内外交流交换学习计划。如未如实汇报,将取消本学年度与学生干部有关荣誉奖励,且除暑假交流项目外,学院有权于其任期内不予批准国(境)内外交流交换项目。

2)党支书需参加每学期工作述职考评会。无故不得缺席,如有特殊情况需至少提前一天向学院分党委(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提交请假条,并安排支委代为述职。

3)党支书需按时参加每月学院学生党支书例会。无故不得缺席,如有特殊情况需至少提前一天向院分党委(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请假,获准后应安排支委代为参会。

2.考评安排

学院分党委每学期举办一次学生党支部书记工作述职暨全体党员大会,毕业年级党支部由学院分党委视情况决定是否参加。秋季学期末,举办秋季学期学生党支部工作述职暨全体党员大会,即中期工作考评;春季学期末,举办本学年度学生党支部工作述职暨全体党员大会,即学年度工作考评。学年考评结果取两次考评平均分。

考评采取量化打分制,每次考评满分100分,由平时表现分和期末述职分两部分构成,平时分占总分60%,期末分占总分40%。具体结构为:

1)平时表现分(60%):由党建负责教师定期分阶段评分,最后誊写至工作述职会评分表(详见附件1),内容包括日常思想政治教育情况、党建活动开展情况、党员发展与转正情况、月例会出勤率、新闻宣传情况、其他任务完成情况等;

2)期末述职分(40%):依据党支部工作述职会的答辩情况,结合评委考评、支书自评、支部互评三项分数(做出相应的表格),去掉最一个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取其它分数平均分。

3)党员参会考勤分:根据党支部书记工作述职暨全体党员大会各支部党员到会签到情况打分,若本支部党员未经请假无故缺席,出现一人该党支部总分扣减1分。

3.奖励措施

1)根据日常表现、考评结果及学院分党委讨论研究,评选“哲学学院先进党支部”和“哲学学院优秀党支部书记若干,颁发荣誉证书并奖励相应党建基金。

2)依据考评及平时表现情况,推荐党支书及普通党员参评学校“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学生干部”、“京师先锋党员”、“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团员”、社会工作奖等荣誉。

3)获评哲学学院优秀党支书者,在申请学院寒暑假国(境)外交流项目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4.处罚措施

1)未按时、按要求完成相关工作任务,未造成较大影响的,于每月党支部书记例会上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一定影响的,予以学院内通报批评;

2)无故未经请假缺席每月例会及各项临时会议超过两次,予以学院内通报批评;

3)经两次通报批评仍未改观,或广大党员、群众向学院分党委反映问题较大,学院分党委将与其约谈;

4)约谈后仍未有效查摆自身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学院分党委将视情况予以撤职,并取消其参评学校各类学生干部荣誉奖励之资格。

5)不认真履行职责,相关工作未落实到位,被本科生工作处、研究工作处或校党委组织部通报至学院的,视情况决定予以院内通报批评、撤职、党内处分等处罚。

 

三、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最终解释权归哲学学院分党委。

 

 

中共北京师范大学哲学学院委员会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