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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学生志愿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为鼓励我院在籍本科生、研究生积极参与志愿服务,为相关活动提供规范指导和制度保障,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我院在籍本科生应积极参与各类志愿服务,每学年应达到至少30小时志愿服务时长。在籍全日制研究生不规定志愿服务时长,但鼓励积极参与。

第二条  组织或参加各类志愿服务应在不影响正常学习、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并坚持“自主自愿、量力而行、讲求实效、持之以恒”的原则。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占用上课时间组织或参加志愿服务。

第三条  各类志愿服务不限形式,可参加校团委、本科生工作处、研究生工作处、各学部院系下属社团举办的志愿服务,或校外合法注册公益组织举办的志愿服务。鼓励参与我院分团委、党支部及学生社团等组织的志愿服务。

第四条 学生参加校外合法注册公益组织举办的志愿服务前,应与对方达成安全责任协议,并向学院分团委书记和班主任报备。活动结束后,及时向学院分团委书记和班主任反馈。不鼓励参与校外人员或校外无正规合法手续的各类团体组织的志愿服务。

第五条  每位团员(含28岁以下党员)学生应按照团中央、团北京市委和我校团委要求,协助完成相关志愿服务活动的项目管理工作。如,完成“志愿北京”实名注册及相关志愿服务信息的采集录入。

第六条  学院分团委实践部负责我院学生志愿服务时长认定工作以及团中央、团北京市委和我校团委关于志愿服务的日常管理工作。学年末,每位学生应以班级为单位,向分团委实践部提交纸质版志愿服务时长证明。分团委实践部人员的日常工作每学年可折算志愿服务时长10小时。

第七条  除因特殊情况,全年未参加任何志愿服务的本科生,下一学年度不能推荐成为入党积极分子,不具有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工作奖等参评资格。

第八条  除因特殊情况,学年度内参加志愿服务但未满30小时的团员,下一学年度入党积极分子推优、入党积极分子考察,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工作奖等评选时,推荐顺序延后。参加志愿服务但未满30小时的党员,下一学年度评选优秀党员时推荐顺序延后。

第九条  除寒暑假外,本科生学年度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每满60小时,下一学年度参评京师奖学金时可在“参加学生活动”加分中的“其他”模块加0.1分。研究生学年度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每满30小时,下一学年度参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时可在“社会服务”加分中加0.1分。此项加分可累计,本科生以60小时为一次累计单位,研究生以30小时为一次累计单位,累计加分最多不超过0.5分。

第十条  每学年度学院将依据学生的志愿服务时长及工作质量评选学院“十佳志愿者”。

此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第七条至第十条之规定自2018年起执行,未尽事宜由哲学学院分团委负责解释。

 

 

哲学学院分团委

2017925